浅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18-04-04 15:46 发布人: 阅读次数:

浅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

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朱林祥

政府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招标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中占有一定比例。在实际工作中,怎样科学合理的进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是影响高效快速完成政府采购工作任务的瓶颈。

一、非招标采购方式分类

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货物和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因此,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它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使用频率较高的采购方式,也是采购行为和管理办法亟待规范的采购方式。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对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应用条件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若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则应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在具体操作中应准确理解适应采取非招标方式的几种具体情形。竞争性谈判采购具有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通常招标失败的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第二种情形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第三种情形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第四种情形主要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就单一来源采购而言,若采购项目只有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或者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就采购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货物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都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按照固原市政府《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固政办发〔2016〕94号)职能转变中将市政府办、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业局、原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地震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24个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责和部分带有审批性质的行政权力事项共145项划入。”的规定,固原市本级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各县(区)资金量小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批,重点项目由县(区)财政局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二)存在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由于宁夏财政管理体制是自治区直管县模式,市级财政部门没有赋予对各县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审批权,各县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不仅费时间而且增加费用,同时全区几十个县都到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批势必会给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增加很大的工作量。

四、对策措施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等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市本级由采购单位申请、赋予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审批,各县(区)由采购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区)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