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固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机抽取中标人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07 15:28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固住建发〔2015〕78号

 

 

关于修订印发《固原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随机抽取中标人规程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环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中介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固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固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随机抽取中标人规程(试行)》予以修订并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5月6日

 

 

 

 

 

 

 

 

 

 

 

 

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本局各局长。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印发


固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随机抽取中标人规程(试行)

 

为规范固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治理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凡是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按照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直接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

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招标项目,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与随机抽取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说明本次招标采用何种方法。并根据需要组织答疑或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参加开标。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申请报名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及拟实施本项目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已经负责在建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和超过规定监理规模标准的注册监理师不予报名。

第四条  直接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发包价及其组成、计算方法。发包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发包价。招标控制价和发包价应按有关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浮一定比率(调整系数)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计算公式为:发包价=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下浮比率)+不可竞争项目造价。调整系数取值范围:房屋建筑工程2-4%,市政、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3-7%,其他工程2-5%。

(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

3、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4、税金:其税率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下浮比率)。

(三)发包价如需修正,招标人应组织各投标人答疑,修正工程量清单并发布正式发包价。

第五条  发包价(中标价)下浮比率(调整系数)按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适时调整的意见执行。调整系数的具体取值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取值范围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招标人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者抬高预算造价。招标工程预算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核准。

第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发包价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前5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中介机构召开答疑会,及时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核实结果对工程预算造价有修改或澄清的,或者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八条  直接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投标人不需编制投标报价,但要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函、投标函附录、项目管理机构、诚信投标承诺书、资格审查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直接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的项目,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承担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可调价格范围及调整办法,并在招标控制价中计取该风险费用。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风险包干费用。

第九条  直接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为合格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合理低价法与随机抽取法相结合确定中标人的项目,先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1〕105号)规定中的综合评估法或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推荐3-5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再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中标人。对未被推荐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并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中标资格。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开标现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当众检验各投标人到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资格证件、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投标承诺文件送达、密封、制作的有效性。未通过上述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结论。对否决的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二)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额,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三)取一组与上述码号和数量相同的号码球,放入摇号机内,通过公开摇号随机抽取其中两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的招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按照与施工项目招标同样的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它不符合中标条件情形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在发中标通知书时,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押证制度。严格登记并公布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规模,严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负责新项目。

第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投标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的报价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应当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价的10%。中标人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专项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如果中标人违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完全执行合同并经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在3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5年5月6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固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随机抽取中标人规程(试行)》(固住建发〔2015〕21号)文件同时废止。凡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