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05 10:48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固原市人民政府文件

 

固政发〔201755

 

 

 

 


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增强投资项目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固原实际,制定了《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和四届市委第22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797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及融资投入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和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由市县(区)发改部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发展重点提出,经充分论证后建立市县(区)年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执行计划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申报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要与上级相关部门充分对接,于每年10月底前报发改部门,发改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发改部门应建立滚动项目库,并加强管理,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确需建设的,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报送发改部门纳入储备库,发改会同财政部门要按月汇总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增补到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后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突出精减程序的原则。审批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审批,建设单位不再提供同意实施项目的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对争取中央、自治区的限时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审批上报。所有审批文件应当送发改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资金未完全落实、市场化可以运作且急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区和市直部门提出,市发改部门统一论证、归并打包,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后面向社会公布,通过申报专项基金项目或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要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凡专业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应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咨询内容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实行入库管理。市发改、财政、环保、林业、审批等主管部门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分别建立全市行业服务中介机构库,加强管理。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凡需咨询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从咨询机构库中以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审管分离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该级审批部门审批、发改部门监管;申请自治区政府安排资金的,报自治区发改部门审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安排资金额度和补助投资额确定审批权限。凡使用市县(区)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引导资金等方式安排资金300万元(含)以上、且补助投资超过总投资额1/3(含)以上的项目,都应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在线审批制度。除涉密项目外,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按规定要求,通过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向审批部门报送相关资料,逐步实现不见面、网上办的项目审批办法。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并联办理制度。建设单位在行政审批部门一站式办理项目批复、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林业生态保护评价等手续,涉及环评、林评、安评等评估事项的项目,采取多评合一的方法同步推进。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凡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论证,对于项目总投资1500(不含)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不召开专家论证会,只委托相关专家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召开,同时邀请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建设、安监、消防、地震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论证,形成结论意见。

第十六条 市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专家库。凡需论证的项目,原则上从专家库中依据专业类别至少抽取不少于3名参加。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基本落实,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审批建设方案;总投资在1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应当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实行概算审查制度。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咨询机构和专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工作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咨询评估费用和专家论证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分别由负责项目咨询的发改部门和论证的审批部门支付,其他单位不再支付。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机电产品招标、医疗器械、耗材及药品集中采购、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的咨询机构和社会投资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提请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依据会议纪要批复。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全部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流程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5个工作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报名企业的资格预审,对企业资质、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近3个月养老保险交费单、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住建部门出具的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项目经理是否承担项目等资料进行审查;资格预审通过的企业作为潜在投标人对其发布招标文件;评标时,对投资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或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在自治区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可在全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一名中标人。评标过程中技术标全部实行暗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设备采购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的选取,招标人或采购人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公布的代理机构中择优选取三家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随机抽取一家从事代理业务。为确保公正,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建立全市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使用。专家管理按照《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专家考评按照《固原市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执行。每评一个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打分明细表按序号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财政部门审查工程招标控制价,对项目全过程咨询跟踪服务,结算时原则上只审查工程变更内容,未变更部分不再重新审核。招标时,招标内容及其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批复概算工程费用,否则不予开标。因特殊情况造成概算编制、审定有误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确认调整批复文件后方可开标。

第二十八条 凡市县(区)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确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PPP等特殊要求的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的大宗设备(含医疗设备)及勘察设计,可申请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或抽取自治区专家采用综合评合法评标。招标人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招标结果无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结合固原市行业类别专业人才缺少的实际,逐步推行在全区统一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实行电子标书、网上评标机制。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一)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人,对各自职责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行业技术标准独立开展工作,合理设计、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严把本行业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严禁无证、越级、挂靠承揽工程。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网上监测报告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对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投资完成等各类信息向国家重大项目库监测管理系统信息平台进行填报更新,发改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主体责任落实和稽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发改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独立稽查;对投诉、举报及出现问题的项目进行专项稽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严肃性。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项目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资金投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除特殊情形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外,严禁超概算、超预算、超决算。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截留、挤占。工程款拨付必须在完成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及备案手续、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能核拨。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工程进度确定合理比例、均衡拨付工程款。财政部门应制定统一的资金拨付审批表,由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财政部门共同签字支付,分管领导不再签批;PPP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项目实施机构、财政部门签字支付。为便于项目监管,财政部门应按月向有关领导和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工程资金支付明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编制财务决算并报送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等手续。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市县(区)发改部门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满足验收条件时向发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改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符合验收条件后,除行业有规定者外,应在1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发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应当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改部门牵头,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国土资源、地震、档案、工程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已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已完成环境保护、消防、地震、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专项验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违章行为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从已建立的各类库中清出,并列入社会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名单,面向社会公布。对勘察、设计不到位造成概算增加的,根据概算增加额度按比例扣减相应设计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513号)同时废止,固原市范围内制订的其他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自治区驻固各单位,固原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固原市委员会。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