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 项目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02 10:21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文件

固市发改发[2018]8号

 

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

项目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现阳光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1月18日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减少和预防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原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招标人与投标人相分离、招标人与专家评委相分离、专家评委与投标人相分离、代理机构与专家评委相分离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交易场所的正常秩序,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土地、卫生、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监督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规定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对象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交易中心负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示、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书档案、录音录像或电子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过渡。

第六条  招标人从“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和“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布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三家中介机构(被相关部门处理暂停业务的除外),在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一家编制控制价的造价咨询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同一中介机构在同一批次中只能中选一次。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被抽中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所抽取项目的代理业务或造价咨询业务的,一年内不得在交易中心继续从事有关业务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和文件、招标公告和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中标公示等,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符合招标且资料齐全的项目,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安排时间、场地进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信息在中国招标与采购网宁夏建设招投标信息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体发布,并确保发布时间及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交易中心组织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采用综合评估法,其技术标实行暗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预中标人及候补中标人。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固原市工程建设类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所属专家不得参加相应项目的评标,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对投资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或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在自治区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劳务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固市发改【201773号)执行。评标结束后,对专家评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行业监督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但在评标过程中不得进入评标室。评标过程中有异常行为确需进入评标室的,应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在见证人员引领下同时进入。

第十四条  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招投标规定,不得与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泄漏评标信息,不得参与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及代理活动,不得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参与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依法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进场交易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质疑或投诉,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1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17日。

 

 

 

 

 

 

抄送: 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市长、各副市长,发改委各主任、交易中心各主任、纪检组长,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