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7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原《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暂行办法》在原《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体现出三个方面的亮点:一是细化职责。《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各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办在标前、标中、标后的职责,明确交易中心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二是优化程序。《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分别对中介机构的选取、中标人的确定程序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公正性,实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三是强调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业主体和从业人员实行“黑名单”制,禁止其在本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暂行办法》继续坚持公共资源交易“六个分离”(即招标人与投标人、评委与投标人、招标人评委与专家评委、招标人与代理机构、招标人与评委、评委与评标结果相分离)的做法,将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质量进一步提高,有效遏制人为干预招投标的行为,实现阳光、公正交易。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紫月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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