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 咨询机构选取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12 09:11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

 

固交易发[2017]41号

 

 

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

咨询机构选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机构市场,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固政发〔2017〕55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机构选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资金注入方式使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及融资投入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和采用PPP等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机构的选取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程建设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固原市财政局审核登记并在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代理机构;工程建设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是指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和“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布的代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五条 招标人或采购人选取代理机构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

第六条 代理机构选取采用招标人或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或采购人递交的“关于进驻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申请”“招标代理机构备选申请表”组织代理机构的选取工作。

第八条 招标人或采购人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内择优选取三家代理机构(被相关部门处理暂停业务的除外)进行编号,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协助下从已编号的三家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招标人或采购人不愿意采用本办法选取代理机构的,拟按《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固政发〔2015〕48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10月9日

 

 

 

 

 

 

 

 

 

 

 

 

 

 

 

 

 

 

 

 

 

 

 

 

 

 

 

 

 

抄送:政府办、发改委、审批局、财政局、住建局;第四纪检组;市委常委、政府黄思明副市长、人大范霞副主任、政府朴凤兰副市长、政府何炜副市长、政协杨自平副主席;中心各主任。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印发